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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关于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告

出处:   作者: 山东省福彩中心  【阅读  次】    日期: 2009-07-03 09:37:40

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关于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第554号令,《彩票管理条例》自200971日起施行。为维护我省福利彩票健康发行,保护广大投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福利彩票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条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71日起,山东省内所有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投注活动遵照《彩票管理条例》执行。

二、200971日当天及以后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兑奖期为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兑奖期限的最后一天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兑奖事宜办理时间为省市福彩中心及其代销点的工作时间,中奖者持中奖彩票到规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200971日前开奖的彩票品种,兑奖期及有关事宜按照原游戏规则或承销细则规定执行。

三、投注站、省市福彩中心一律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所有彩票中奖奖金。

纸质彩票票面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为无效彩票,不予兑奖。

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劝导、引诱、强迫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未经中奖者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中奖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影像等个人信息。

省市福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投注站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保管未兑奖的彩票,不得代替彩票中奖者办理兑奖手续。

四、省福彩中心在中彩中心的指导下,统筹规划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布局。投注站应当按照福彩中心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省市福彩中心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并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双方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省市福彩中心为新设投注站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福彩中心所有,彩票代销者租赁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五、各福利彩票投注站不得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各级福彩中心及各投注站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和兑奖者年龄的情况下,福彩中心和投注站有权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各投注站不得以赊销、打折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七、200971日前省市福彩中心印制发放的各类宣传品、印刷品内容凡与本公告相违者,皆以此公告为准。

八、福彩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对受到民政部门处罚的福彩代销者,省市福彩中心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特此公告。

 

              
               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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