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卡
(福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利彩票发行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感谢投注者对福利事业的支持和对福利彩票的厚爱,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决定实行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印制并在全省发放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卡(以下简称福卡),负责福卡的使用管理和积分奖励工作。
第三条 各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当地福卡的配发、登记、补发以及奖品的发放等管理工作。各福利彩票投注站负责福卡的投注积分操作。
第四条 持卡人凭福卡获得相应的投注积分,并凭积分参与省、市中心组织的各类精神或物质奖励活动。
第五条 持卡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福卡。未成年人不得申领福卡。
二、发卡
第六条 福卡在山东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发放,投注者可以在全省任意一家投注站免费申领此卡。
第七条 一个人只能申领使用一张福卡(一人一卡),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积分行为。
第八条 投注者凭身份证件在投注站完整填写“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卡(福卡)登记表”后(可选择实名记名或不记名),即可获得一张独有编号的卡片,此卡片即为“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卡(福卡)”。投注者凭此卡片进行投注积分操作或验证兑奖。
第九条 投注者领取卡片并在投注站首次成功投注积分操作后,此卡片即被“激活”,正式启用。
第十条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福卡,防止污损或折断。实名登记的卡片损坏或丢失,可凭本人登记的身份证件到市中心或所属县区管理站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若发现有违规使用福卡的行为,省中心有权停用或没收此卡,该卡积分作废,当事人一年之内不得申领新卡。
三、用卡
第十二条 福卡持卡人在投注时先出示卡片,由销售员刷卡或键入卡号后再进行投注。投注成功打印出有效彩票后,此次投注的积分记入计算机系统。投注完成打印出票后再出示卡片,此次投注不能积分。
第十三条 根据积分规则,福卡分别自动记录有效投注的福分、善分或吉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山东彩票网站(www.sdcp.cn)或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查询福卡积分分值。(具体查询方法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福卡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利用别人投注为自己积分。
第十六条 领卡人在投注时不向销售员出示卡片,不能进行积分操作。
四、规则
第十七条 福卡积分分值分为福分、善分和吉分。
福分:以绝对投注额积分,持卡人每投注一元积一分,以投注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需要,省中心可以将福分分解为游戏积分,比如“七乐彩福分”、“双色球福分”等,但不会影响福分总分值。
善分:以绝对投注天数积分,持卡人每天有一次有效投注积一分,一天最多积一分,以投注天数累计计算。
吉分:根据特别活动动态确定积分规则,由省中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福分、善分、吉分分别累计计算,并根据各自的规则参与相应积分奖励活动。
第十九条 省中心有权根据积分奖励兑奖情况对福卡相应积分进行扣减并向社会公告。
五、奖励
第二十条 省中心根据福卡积分的分值对福卡持卡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通过持卡人在一定时段内福卡积分分值的绝对值大小自然产生,或在一定时段内满足特定条件分值的持卡者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二条 福卡积分奖励分为固定奖和特别奖。固定奖分为月奖、季奖或年奖以及荣誉奖。
第二十三条 省中心根据福分和善分的月积分、季积分或年积分,分别在积分符合抽奖条件的福卡中,抽取若干月奖、季奖或年奖获得者,给予国内或国外旅游等奖励。
具体年度奖励方案由省中心或授权市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可以规定对特别促销活动进行特别积分,该特别积分在按照福分和善分的积分规则记入福分和善分的同时,可以单独产生“吉分”积分,并根据吉分设置特别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中心或授权市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荣誉奖:
1、年度福分积分第一名,授予“慈善福星”称号,由省中心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2、年度福分积分第二名~第十名,授予“慈善明星”称号,由省中心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3、年度善分积分满分者(指一个奖励年度每个正常销售日均有善分积分),若符合条件者超过100人,则在符合条件者中抽取100人,授予“慈善大使”称号,由省中心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六、兑奖
第二十六条 月奖、季奖、年奖获得者,拨打电话8006536999进行申报,并根据值班员的安排办理兑奖手续。兑奖申报期限为自该次抽奖次日起30天内,逾期视为弃奖。
第二十七条 因吉分获得的特别奖励,兑奖办法按照省、市中心兑奖公告执行。
第二十八条 荣誉奖获得者由省中心在省级媒体公告并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牌)。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福卡所有权属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保证发行者和持卡人的权益,福卡只限申领者本人在山东省内使用,对违规使用福卡者一经系统查证,即封停此卡并追究持卡人和投注站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没有积分操作满一年的福卡,省中心有权停用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福卡申领人可以选择实名记名或不记名。但非记名卡不能挂失、不能补发、不能转存积分。实名记名福卡如有丢失、损坏,可以持登记身份证件及原始登记表到市中心或所属县区管理站补发新卡并转存积分。
第三十二条 福卡仅是投注积分的记录凭证,不能作为彩票持有凭证或彩票中奖、兑奖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福卡不得私自转让或将积分私自兑换现金。严禁利用福卡进行不当得利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福卡与其它商家联名优惠活动办法,另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